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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鼓勵我國電子支付環境創新,加強提升電子支付比率,並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工具的誘因,財政部將修正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》,對於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,將免予處罰。

金管會日前提出「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」,原訂至2020年時,要使國內使用電子支付交易比率,由現行26%倍增至52%,為配合該政策,財政部也在法規面進行鬆綁,增訂營業人利用電子支付進行款項收付免予處罰標準,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支付工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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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預告,將修正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》第15條,增訂銷項與進貨的電子支付免罰標準。在銷貨開立發票部分,使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的銷售額,占當期全部銷售額5%以上的營業人,若短、漏報的營業稅額占整體稅額7%以下者,僅須補繳本稅,免予處罰。

至於進貨部分,營業人利用電子支付支付帳戶付款的進項金額,占當期全部進項金額比率5%以上者,若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浮報進項稅款,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5%以下者,也可免予處罰。

若甲公司申報某期營業稅,整體營業額為3,000萬元,使用電子支付帳戶銷貨收款的銷售額在150萬元以上者,若漏報稅額在150萬元減除進項稅額與其他費用後的整體稅額,超過7%者,就須受連補帶罰處罰。

依據現行《營業稅法》規定,國稅局除追繳核定銷售額的應納稅款外,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,並得停止其營業。若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如經稅局查明有進貨事實者,則依同法第19條、第51條或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4條規定,擇一從重處罰。

若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,除依《營業稅法》第15條第1項、第3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,若再查獲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事證,將移送偵辦刑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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